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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部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公开征求意见 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将有法可依

作者: | 来源:化学学院 | 发布日期:2021-01-22

近日,由应急管理部组织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1月1日。

《征求意见稿》新增“废弃处置安全”章节,加强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安全管理,新增20余种行政处罚措施,明确界定危险化学品“六大环节”中10个监管部门的责任。这意味着今后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问题将有法可依。

应急管理部起草说明显示,《征求意见稿》是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基础上,历时一年半,修改完善并上升为法律的。我国危险化学品立法可以追溯到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3月废止),距今已有30多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于2002年3月15日施行,2011年2月修订、2013年12月修正。

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副院长薛长礼说,《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在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改、应急管理体制的改革,其不足以适应现实需要,需要提高立法层级,以“法律”形式立法。

上海理工大学“沪江领军人才”特聘教授、上海理工大学管理学院院长赵来军表示,作为我国首部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征求意见稿》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监管意义重大。

危险化学品管理亟须立法

薛长礼表示,化工行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化学品与人民衣食住行密切关联,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立法对保障人民生命安全、身体健康、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发生的一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暴露了诸多问题,亟须为危险化学品监管立法。

作为长期研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问题的专家,赵来军带领团队通过多年研究发现,2006年1月至2020年9月,我国各省市自治区共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1.2万余起,造成6000余人死亡,2.4万多人受伤。

“危险化学品安全问题日益突出。”赵来军说,目前对发生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处罚依据主要是刑法、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法律,以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最高人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危险化学品监管迫切需要进一步健全相关法律。此次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立法意义重大。

薛长礼说:“立法是一个水到渠成的事情。”2016年以来发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等,已经为危险化学品立法提供了基本遵循和方向。

明确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监管主体

2019年3月21日,位于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生态化工园区的天嘉宜化工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爆炸事故,造成78人死亡、76人重伤,640人住院治疗,直接经济损失19亿余元。事后调查发现,这是一起因长期违法贮存危险废物引发爆炸的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安全管理,《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安全”一章,并依照2020年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有关规定,明确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管责任。

薛长礼认为,《征求意见稿》增加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安全”一章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方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没有对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安全’与生产、经营、运输、贮存、使用等进行明确规定;另一方面,废弃危险化学品具有危险性、污染性,严重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征求意见稿》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突出了从生态环保角度管理废弃危险化学品的理念。”

赵来军说,近年来危险化学品的废弃处置安全越来越受关注,多地发生危险化学品处置不当事故,警示人们要重视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环节的安全管理。《征求意见稿》“废弃处置安全”章节的系列规定,能更清晰地指导企业进行规范化安全管理,明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监管的职责,有助于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废弃物进行全过程无缝隙化管理,填补监管漏洞和空白。

新增20余种行政处罚措施

记者注意到,为加大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征求意见稿》增加了没收从事非法活动的有关工具、设备、原料等规定,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等20余种行政处罚。明确对严重违法行为实行“双罚”措施,既对违法单位处以罚款,又对其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直至行政拘留。同时,《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的具体方式。

在赵来军看来,目前,《征求意见稿》的有关规定,明确对危险化学品事故事前预防、事中应对和事后惩处全流程、全方位进行监管。它不仅对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储存、使用、经营、废弃处置六大环节进行规制,还对包括与之相关的产业链等各个方面(如设计、评价、评估、评审、咨询等)进行监管。这有助于进一步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相关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连带责任,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自我约束和自我完善机制,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赵来军认为,在此基础上,还应加大事前追责力度,通过修订刑法或司法解释,对于故意隐瞒重大安全环保隐患等严重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重特大事故负有责任,或因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受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薛长礼认为,《征求意见稿》规定处罚措施有一定进步,但不可对其作用评价过高。他认为,从法律责任来看,《征求意见稿》主要规定的是行政处罚,尚需通过刑法修正案在“刑事责任”方面予以规范。更重要的是,在理念层面,需要树立生命安全优于经济发展的理念,并建议在总则中加以明确。

明确10个部门的监管责任

由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涉及部门多、法律法规多,所以《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它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贮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等各个环节,界定了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卫生健康、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海关10个主管部门的职责。同时,增加兜底条款,规定其他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危险化学品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赵来军认为,危险化学品经营管理“六大环节”,具有技术业务复杂、相互关联性高、安全标准要求高等特点。《征求意见稿》仅作现有的原则性规定还不够,应该根据相关规定整合优化各部门职能,明确安全管理各相关部门的权利义务,比如应急管理部门如何统筹协调资源等。

薛长礼表示,在具体执法中如何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尤其是基层如何加强协调,仍是一个问题。“监管是末梢监管,越到县市级管理部门,越需要协调履职,如果协调不力,可能还会出现监管交叉。”他建议,通过地方立法加实施细则将此问题细化,突出政府的监管责任,使其监管更有效。

赵来军建议,建立危险化学品无缝隙化安全管理体系。在他看来,危险化学品安全法颁布实施后,在危险化学品监管方面,还要建立城市内监管部门之间和跨省市之间的常态化合作协调机制和监管网络,并融合贯通两种网络,通过生产企业入园区、储存企业上监控、运输企业推联控、经营企业进市场、使用企业抓重点、处置环节联动规范,来实现危险化学品无缝隙化安全管理。

来源:民主与法制社,作者:潘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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